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5-11-18 11:37) 点击:277 |
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? 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”。 因此,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”。 “感情确已破裂”是实质性主导标准。 “调解无效”是程序性标准,“调解无效”不一定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,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解无效,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。 但是,因事实婚姻提起离婚诉讼案件、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案件,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,没有规定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”标准。 我国采取完全破裂离婚标准,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就应当准予离婚,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。 因此,请求离婚一方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夫妻“感情确已破裂”的足够证据。如果缺乏足够证据,仅仅因调解无效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往往难以得到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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