债权人是否可以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5-01-29 13:43) 点击:313 |
债权人是否可以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011年,原告某投资担保公司与A公司、B公司、C公司签订了一份《贷款保证书》,该保证书约定: 1、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,原告可以根据A公司、B公司、C公司任何一方的申请,签订最高贷款在5万元内的借款合同,其它两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不需每笔借款均再办理保证手续; 2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,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、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、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。 2011年7月5日,A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3万元用于服装采购,约定还款方式为每月的15日,借款期为2年,双方还约定了其它的还款事项,A公司也出具了借条给原告。 但A公司从2012年2月份开始便未依约向原告还款,2012年3月,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给B公司,上面写明:经贷款人B公司申请,我公司同意其可以不承担对A公司、C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。至2012年12月,A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归还,B公司与C公司也未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原告与A公司、B公司、C公司产生纠纷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